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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97334号“俊跃 JUNYU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47: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85号
申请人:上海俊跃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暖心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97334号“俊跃 JUNY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25452号“骏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易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同行业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能够起到作为商标的识别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合同和收据;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家具;桌子;床;凳子(家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玻璃钢容器;木或塑料梯;竹木工艺品;玻璃钢工艺品;软垫”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中文“俊跃”与引证商标所含中文“骏跃”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在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碗柜;家具;餐具柜;家具门;橱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桌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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