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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59829号“华山一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48: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767号
申请人:石羊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59829号“华山一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91752号“華山”商标、第9739390号“华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处于闲置未使用状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华山一品”使用在其指定的按摩器械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庞婷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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