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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56943号“ARRO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53: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599号
申请人:星空(威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友谊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56943号“ARR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226922号“智COMB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89148号“ARR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1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第28类钓鱼竿等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宜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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