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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27119号“ZHANHONG Z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56: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594号
申请人:潮州市宏胜电子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27119号“ZHANHONG Z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23201号“ZHAN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35380号“展鸿ZHAN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25636号“ZHAN 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068630号“Z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724027号“ZH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73960号“淄河Z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062364号“ZH Z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02187号“浙互Z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商标含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等方面均有显著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处于初审公告期,其效力待定。引证商标七的权利人已于2022年5月5日被吊销,引证商标七已不能发挥其商标作用。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在“复印传真一体机;电子公告牌”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七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感线圈支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接线柱(电)”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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