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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224H号“BD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57:56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224H号“BD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818号
申请人:CABINET BEAU DE LOMENIE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7224H号“BD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4613号“BD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99663号“BDL及图”商标(第9类)、第20081704号“贝得力BABYDELL BDL”商标、第5027831号“宝缔徕BD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99663号“BDL及图”商标(第35类)、第6082594号“BD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99663号“BDL及图”商标(第36类)、国际注册第1199663号“BDL及图”商标(38类)、国际注册第1199663号“BDL及图”商标(41类)、第21959254号“BD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99663号“BDL及图”商标(42类)、第21691495号“BDL”商标、第1171833号“BD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99663号“BDL及图”商标(第4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书、公告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八、九、十一、十四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不干胶纸、教学仪器(仪器除外)”商品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部分商品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六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3月6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第9类: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予以核准。
第16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16类上予以核准。
第35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予以核准。
第36类: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在第36类予以核准。
第38类: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在第38类予以初步核准。
第41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翻译”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2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由工程师提供的科学和技术评估、估算和研究服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分析和研究服务,即技术监督;数据库建立,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更新和维护,计算机编程;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和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数据和程序转换/;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更新和维护,计算机编程;数据存储;计算机数据和程序转换;与工业和知识产权数据的存储、经营和管理有关的计算机和技术服务,有关工业和知识产权数据、文档、信息和资料的存储、操作、管理的计算机编程”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5类: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在第45类可以予以初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6类、第35类、第36类、第38类、第45类全部商品及服务和第42类“计算机和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数据和程序转换/;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更新和维护,计算机编程;数据存储;计算机数据和程序转换;与工业和知识产权数据的存储、经营和管理有关的计算机和技术服务,有关工业和知识产权数据、文档、信息和资料的存储、操作、管理的计算机编程”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全部服务和第42类其他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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