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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5566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03:56
LYT及图、第3352175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虽均经一定设计,但均易被认读为“lyt及图”,与引证商标一“LYT及图”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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