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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09520号“粤北清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08: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53号
申请人:胡莉莉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09520号“粤北清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29786号“粤北优品”商标、第45247885号“粤北壹品”商标、第63278355号“粤北清和”商标、第19218757号“正晨号及图”商标、第63142805号图形商标、第118078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核定使用的红糖、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粤北清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六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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