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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32794号“VIATRIS 晖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10: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07号
申请人:麦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32794号“VIATRIS 晖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415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冲突的服务“配镜服务”,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29046号商标、第9297641号商标、第1129524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书;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和使用宣传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配镜服务”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配镜服务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病人提供用药信息;兽医辅助;配药咨询;用药咨询;医学实验室为诊断和治疗目的提供的医学分析服务;疾病诊断;提供医疗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医学信息;休养所;饮食营养指导;公共卫生浴;园艺学;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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