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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52635号“COCOA COMMITMENT KRUGER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10:52关于国际注册第1652635号“COCOA COMMITMENT
KRUGER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742号
申请人:KRÜGER GMBH & CO. KG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阳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2635号“COCOA COMMITMENT KRUGER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指定的第35类不标准服务项目“可可和巧克力的批发或零售(包括通过互联网)”限定(补正)为“1、定向市场营销;2、为他人推销;3、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4、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5、市场营销;6、商业营销服务;7、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8、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并已向国际局提交商品限定请求申请。申请商标使用在与可可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申请商标虽然包含“Group”文字,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截图、参考判决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原申请指定的与零售和批发相关的服务,在中国不被接受,经核准删减后限定服务为“定向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和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企业市场营销;由有影响力的人进行推销;由有影响力的人进行市场营销;广告宣传和推销服务;计算机化库存控制;商业咨询和顾问服务;商业专业咨询;通过与生态和社会可持续性相关的赞助安排,宣传第三方的产品和服务;有关商业开发的咨询服务;为商业目的举办与社交网络相关的展览和活动”,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Group”与申请人名称实质性不同,且“Cocoa”使用在与可可不相关的商品上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根据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30、31类复审商品、第35、38、40、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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