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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99093号“妙欣 MIAO X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12: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76号
申请人:大连妙欣农业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99093号“妙欣 MIAO 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产品添加了有机硒的饲料,饲养的鸡和羊,其鸡肉和羊奶富含硒,为申请人的产品特点,有别于普通的鸡肉、羊奶等产品,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84149号“妙欣MIAOXIN及图”商标、第35794741号“妙欣堂”商标、第13911439号“欣妙及图”商标、第11871313号“淼星 MIAO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鸡肉干、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妙欣”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部分汉字“妙欣”、引证商标二汉字“妙欣堂”、引证商标三主要认读部分汉字“欣妙”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尤宏岩
刘浩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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