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494119号“云秘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15: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882号
申请人:昆明腾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94119号“云秘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其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55701号“云秘”商标、第9755793号“云秘”商标、第41188851号“云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且已过法定续展宽展期,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云秘缘”与引证商标二、三“云秘”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咖啡、茶、糖、调味品、甜食、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否是其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