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580305号“楼兰新语 EST.2022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16: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39号
申请人:新疆雅旌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80305号“楼兰新语 EST.202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45022号“楼兰蜜语及图”商标、第61915483号“楼兰蜜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2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快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楼兰新语”与引证商标二“楼兰蜜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饭店;快餐馆;备办宴席;餐厅;自助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活动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活动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活动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