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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56375号“蓓博思教育 PLAY BO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17: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173号
申请人:佛山市贝博文化艺术创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56375号“蓓博思教育 PLAY BO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68977号“蓓博思教育 PB PLAY BOX及图”商标、第25331395号“PAYBOX”商标、第15404160号“乐盒英语戏剧 PLAYBOX English Theatre及图”商标、第15568956号“乐盒教育戏剧 PLAYBOX及图”商标、第29412805号“乐盒剧场 THEATRE PLAYBOX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4、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同意引证商标一与本案申请商标共存于市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其他商标资料;2、引证商标一、二档案信息;3、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园服务、教育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动物园服务、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蓓博思教育 PLAY BOX”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汉字“蓓博思教育”与引证商标一中汉字“蓓博思教育 PLAY BOX”文字构成相同,其中外文“PLAY BOX”与引证商标二“PAYBOX”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虽然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但是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相关公众无法区分。且在申请人未出具同意书的情况下,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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