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V(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6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洪强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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