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2371661号“棂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23: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553号
申请人:武汉艺画开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棂笼文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52371661号“棂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5928421号“灵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制作的《灵笼》第一支PV于2017年公布,《灵笼》动画于2019年7月在B站正式上线,2021年播完下半季后,B站单平台播放量破4.4亿,在年轻人中收到了广泛关注。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擅自使用与申请人有一定影响力的“灵笼”ip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申请人周边商品或者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大众点评上顾客评论;
2、申请人《灵笼》动画发布和上线页面、播放量;
3、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4、申请人合作的“灵笼法则”剧本杀;
5、申请人荣誉证明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2月6日止。
2、除引证商标一外,申请人在其理由书首页还援引了第31990343号“灵笼: INCARNATION”商标、第21003078号“灵笼劫”商标、第55335200号“灵笼:裂隙”商标,我局将其作为引证商标二、三、四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
3、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灵笼》动画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标识与申请人主张的动画名称相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