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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206387号“宏信建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25: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056号
申请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06387号“宏信建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59691号“宏信”商标、第5263076号“宏信”商标、第9213377号“宏信”商标、第41871191号“宏信”商标、第12440299号“宏信量子科技 HONGXIN QUNANTA-TECH 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报道、合作协议相关报道、相关宣传册、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4月20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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