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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17990号“去躲躲 民宿QU DUO D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29: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501号
申请人:安徽天野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17990号“去躲躲 民宿QU DUO D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354354号“渔乐山水YULESHANS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于除“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茶馆、饭店、酒店房间预订服务、临时住宿处出租、度假屋出租”以外的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等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宜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商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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