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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114621号“PHOENIX VALLE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36: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785号
申请人:罗思柏丽葡萄酒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泉州中欧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46114621号“PHOENIX VALLE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富邑葡萄酒集团(TREASURY WINE EASTATES LIMITED简称TWE)旗下全资子公司。TWE是全球最负盛名的葡萄酒公司之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225628号“RAWSON'S RETRE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排列方式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十分近似;与第270685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极为近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混淆性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RAWSON'S RETREAT及图”是由申请人经特殊设计而成的美术作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享有的美术作品构成混淆性近似,该作品被广泛应用在申请人的葡萄酒产品上,且申请人的“RAWSON'S RETREAT”系列葡萄酒早在1995年就已经进入中国销售,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在中国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同行,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性较高,未经申请人事先授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损害申请人对该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均是对申请人名下在先知名商标的摹仿或抄袭,具有攀附TWE及旗下在先知名商标商誉的恶意,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除申请人的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恶意摹仿、抄袭和抢注了其他权利人的在先知名商标,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并将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富邑葡萄酒集团的网络报道、年报及翻译;
2、TWE及其“PENFOLDS”(奔富)酒庄的背景简介;
3、广东白马酒业的工商登记信息;
4、国家图书馆出具的相关报纸、独家授权公告、授权信及圣皮尔精品酒业简介及工商信息;
5、卫生证书、杂志、优惠价格单;
6、经销合同、授权书、网络销售页面、进口量统计;
7、在先裁定书、重点商标保护名录通知及公告;
8、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档案、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宣传网页;
9、被申请人恶意摹仿和抄袭其他权利人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被申请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也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详细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一致,我局不再予以赘述。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
1、TWE及奔富酒庄、洛神山庄品牌的背景简介;
2、在先裁定、上海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及公告;
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宣传网页;
4、被申请人恶意摹仿和抄袭TWE旗下及其他权利人名下在先知名商标。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后于2022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有97件商标,其中“宝马王子”、“凤凰鸿蒙”、“拉图徽章古堡”、“米奇公仔”、“MUNECO DE MICKEY及图”、“艾斯爵奔富酒庄”等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商评字[2023]49483号无效宣告案件中,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差异,共存于同一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其在先著作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美术作品在表现形式等方面并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争议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有90余件商标,其中“宝马王子”、“凤凰鸿蒙”、“拉图徽章古堡”、“米奇公仔”、“MUNECO DE MICKEY及图”、“艾斯爵奔富酒庄”等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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