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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35294号“广通 GUANGT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39: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98号
申请人:谢胜锋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35294号“广通 GUANGT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开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384329号“广通宝 GUANG TONG BAO”商标、第61760671号“通广电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81485号“广通 GUANG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的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服务需要取的商标专用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的,同时也是为了企业发展和品牌建立,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重要的核心品牌。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过程中,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7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首先,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电开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再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圈、电磁线圈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线圈、电磁线圈、电开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线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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