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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31437号“倒数 321”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39: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27号
申请人:重庆优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31437号“倒数 32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是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06989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313568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是第58688798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689559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831210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五)处于转让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属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五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四、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相同显著识别文字“倒数”,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冰
张玉广
刘阳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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