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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95524号“MEET.COCO 遇见可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41: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328号
申请人:辽阳县嵩淇针织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95524号“MEET.COCO 遇见可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行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20917号“C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91873号“C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428813号“C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整体构成、外观视觉效果及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经查,部分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线上的销售证明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审理中,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MEET.COCO”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COCO”,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长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一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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