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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6716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42:35
日电心RIDIANXIN及图、第10991924号“盛唐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审查中状态,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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