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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75921号“三康搭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46: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89号
申请人:福建瑞源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5921号“三康搭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系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特点精心设计,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17620号“三康SAN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11040号“三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标识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三康搭档”,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文字“三康”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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