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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59031号“布大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47: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510号
申请人:潘珂琦 委托代理人:绍兴宝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59031号“布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627585号“CLOTH M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帽、睡眠用眼罩、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宜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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