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5753185号“健安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48: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157号
申请人:健安喜知识产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盈科正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北京健安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6日对第45753185号“健安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超范围经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60余件健安喜、健安熹、健安多商标,覆盖多个类别,恶意大量注册申请、囤积商标,被申请人对其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316525号“健安喜”商标、第8083640号“健安喜力活”商标、第3002226号“健安喜”商标、第8083639号“健安喜力活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GNC健安喜是申请人公司的知名商标及知名字号,经长期广泛宣传使用,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信息;百度百科;申请人商标列表;商品包装门店装潢、网络宣传等图片;GNC健安喜天猫旗舰店、天猫官方海外旗舰店、海外京东自营店商品明细;图书馆检索报告;销售合同、经销合同、发票、销售数据及排行;申请人写字楼投放的广告、门店宣传图;广告、推广合同、发票;明星代言、微信、微博页面;所获荣誉;相关图片及报道;百度搜索信息页面等。
申请人逾期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京市监复[2021]921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京顺市监处罚[2021]1751号《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原被申请人对其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原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北京健安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30类“糖果”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2023年7月6日,复审商标由北京健安喜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至山西盈科正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三、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经撤销复审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四、原被申请人在第1类、第3类、第5类、第11类、第17类、第35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67件,除争议商标之外,原被申请人还围绕申请人“健安喜”商标反复申请注册了“健安喜”、“健安多”、“健安熹”、“健安美”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或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四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的注册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高度近似,难谓巧合。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四可知,除争议商标之外,原被申请人还围绕申请人“健安喜”商标反复申请注册了“健安喜”、“健安多”、“健安熹”、“健安美”等商标,原被申请人在答辩中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明争议商标及其名下其他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据材料。该类恶意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应鼓励和支持。此外,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基于商标申请注册时的状态进行审查,同时与原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时的主观意图和申请行为密切相关。因此,本案争议商标虽已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但仍无法说明其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综上,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字号、商标的保护,应以他人字号、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与申请人所经营商品类似为限。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供的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文字“健安喜”作为申请人的字号、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糖果”商品行业领域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侵犯字号权、构成商标抢注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主要是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