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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294561号“ASTROWORLD TOUR MERC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50:40MERCH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964号
申请人:拉弗雷企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国宏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30日对第42294561号“ASTROWORLD TOUR MER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ASTROWORLD”是美国知名音乐人TRAVIS SCOTT发表的音乐专辑名称、举办的音乐节活动名称,“ASTROWORLD TOUR MERCH”特指“《ASTROWORLD》巡演周边单品”。“ASTROWORLD”和“ASTROWORLD TOUR MERCH”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极富盛名,其应作为在先权利获得保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抄袭申请人商标、“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商标权和申请人知名作品/活动名称相关的一切商品化权利。二、申请人“ASTROWORLD”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大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档案;
2、搜狗、百度对TRAVIS SCOTT的查询结果、记录;
3、TRAVIS SCOTT的相关报道;
4、2019年福布斯100名人榜;
5、TRAVIS SCOTT全球音乐版权收入统计表;
6、多平台对TRAVIS SCOTT的搜索结果;
7、百度、微博等关于ASTROWORLD的信息;
8、“TRAVIS SCOTT”“TRAVIS SCOTT ASTROWORLD”、“ASTROWORLD”相关宣传报道;
9、品牌历史介绍;
10、TRAVIS SCOTT的个人专访、与其他品牌合作情况;
11、申请人Cactus Jack网络商店商品销售收入情况;
12、被申请人商标信息、部分他人品牌信息;
13、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滑雪手套;领带”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0月27日。
2、被申请人是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辰童服饰厂的法定代表人,且被申请人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辰童服饰厂之间存在商标转让行为。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13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CPFM.XYZ”、“TRIPPIE REDD”、“CACTUS JACK”等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转让至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辰童服饰厂名下。
4、至本案审理时,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辰童服饰厂名下共50件商标,包括“KOTAOKUDA”、“FATHERAKKI”、“JUST DON TOUR”、“TUFF CROWD”、“DONDA”、“FORMY STUDIO”等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及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全面反映“ASTROWORLD”商标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故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ASTROWORLD”商标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二、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ASTROWORLD”已在婴儿全套衣等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商业衍生品开发并进而积累了商誉。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音乐专辑、节目活动在商品/服务内容、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关联性较弱。故争议商标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权益的损害。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ASTROWORLD”并非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独创性,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TRAVIS SCOTT已将“ASTROWORLD”专辑出版发行,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上述具有较强独创性的专辑名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根据我局审理查明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CPFM.XYZ”、“TRIPPIE REDD”、“CACTUS JACK”等与申请人及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独创性较高的服装品牌、歌手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转让至其经营的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辰童服饰厂名下。另外,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2、4可知,被申请人经营的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辰童服饰厂也申请注册了“KOTAOKUDA”、“FATHERAKKI”、“JUST DON TOUR”、“TUFF CROWD”、“DONDA”、“FORMY STUDIO”等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独创性较高的服装品牌、歌手名称、配饰设计师名称、音乐专辑名称等完全相同的商标。被申请人及其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辰童服饰厂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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