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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01402号“COFFE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51: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528号
申请人:苏州亲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01402号“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化学家咖啡”、“三角瓶咖啡”、“CHEMX COFFEE”、“化学家”商标的延续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780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取得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整体构图、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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