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210612号“儿童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52: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597号
申请人:高战鹏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10612号“儿童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含义,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31566号“儿童城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被子、床上铺的褥垫三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睡袋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儿童堡及图”构成,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