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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22731号“REDMAN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57: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994号
申请人:奋发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22731号“REDMAN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人员招收”服务上的驳回。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30002号、第26507940号、第22150424号、第31709109号、第63108501号、第45010766号、第5800130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人员招收”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公共关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广告宣传材料的出版;广告分发;商业橱窗布置;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广告传播策略咨询;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直接邮件广告;为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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