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143910号“BRITISH ALLERGY FOUND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59:51FOUNDATION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564号
申请人:英国过敏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43910号“BRITISH ALLERGY FOUNDATION SEAL OF APPROV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经在英国获准注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不适用于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不适用于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08531号“琅氏颌乐及图”商标、第27104134号“爱瓣 AI BE及图”商标、第21555506号“TREASURES GEEN及图”商标、第10801711号“法拉露茜 FERRARILUCY及图”商标、第12605829号“JCOOK及图”商标、第6632544号“香山及图”商标、第7141447号“乐枫 ROFE及图”商标、第11429744号“汝章鑫顺木业 RUZHANGXINSHUNWOOD及图”商标、第10381979号“亿纤秋及图”商标、第5347351号“秋羽及图”商标、第974456号“FENG及图”商标、第964671号“XIANG FENG 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整体外观、发音呼叫及含义上具有明显区别,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7、11、20、24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书、判决书及申请人经公证的英国注册证及翻译。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在英国获准注册,可视为已得到英国政府同意,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商标中“BRITISH ALLERGY”可译为“英国过敏症”,使用在第3、7、11、20、24类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7、11、20、2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