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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365420号“辛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02: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42740号重审第0000004855号
申请人:辛有志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42740号《辛选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53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86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2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一审判决、被诉决定,并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二审判决作出后,引证商标(第41820111号“辛选”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无效,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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