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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57153号“润本舒舒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02: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916号
申请人:广州市鑫翔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57153号“润本舒舒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10772号“润本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申请人已在注册了“润本”等系列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尚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润本舒舒贴”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另,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鉴于我局已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并据此驳回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引证商标的异议决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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