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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57143号“屯里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03: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42号
申请人:郭泽世 委托代理人:知佰汇商标代理(河南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57143号“屯里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80027号“屯里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4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旭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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