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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68421号“场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04: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763号
申请人:北京场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宏利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68421号“场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无特殊含义,具有显著性。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场圈”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具有显著性,应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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