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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305152号“bc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05: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78号
申请人: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05152号“bc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30467号“BBHOME”商标、第6592806号“BBHOME及图”商标、第6592809号“BBHOME及图”商标、第34523971号“BZHOME”商标、第37695622号“BB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类“净化剂;空气净化制剂”的注册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商标流程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在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中被撤销,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净化剂;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在“净化剂;空气净化制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人在“抗菌洗手液;卫生内裤;医用营养品”等其余复审商品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外文“bc home”与引证商标二外文部分“BBHOME”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抗菌皂;消毒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浸化妆品用的卫生纸;香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抗菌洗手液;轻便药箱(已装药的);护肤药剂;膏剂;贴剂;婴儿食品;杀虫剂;人用药;医用营养品;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卫生内裤;卫生巾;婴儿尿布;婴儿尿裤;防溢乳垫;医用棉签;产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抗菌洗手液;轻便药箱(已装药的);护肤药剂;膏剂;贴剂;婴儿食品;杀虫剂;人用药;医用营养品;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卫生内裤;卫生巾;婴儿尿布;婴儿尿裤;防溢乳垫;医用棉签;产包”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闫洁
谢乐军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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