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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68682号“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08: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12号
申请人:大连华品田野水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68682号“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且结合企业字号进行设计,有着丰富的含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64322号“華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937399号“华|时|代 華 CSCTIM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35121号“丰華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外观设计及构成要素、含义及呼叫上区别明显,且行业属性及所在地域上均有较大差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易被识别为文字“華”,与引证商标一“華”、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华|时|代 華”、引证商标三呼叫部分“丰華丰”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灰;水泥;水泥砂浆制屋顶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筑路或铺路材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泥”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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