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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4126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12:09
聖峰 SHENGFENG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以予以初步审定产生直接影响,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依法予以撤销,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第7212876号“陶圣峰 TAOSHENG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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