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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245743号“采善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12: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80号
申请人:福建海峡客家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45743号“采善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4052458号“采善堂 CAISHAN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生效决定不予核准注册。第24792532号“善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804118号“善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上。第58197649号“采善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790407号“采善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8106836号“采善堂康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洪强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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