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5833948号“卡酥炸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14: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349号
申请人:辽宁清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恩潭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7日对第45833948号“卡酥炸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7769985号“酥咔SU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461895号“酥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260288号“酥咔SU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079315号“酥咔SU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应知、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使用和注册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是对申请人品牌知名度的搭便车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宣传和使用照片、广告制作合同、广告发布合同、合作协议及发票、授权书、代理协议书、购销合同及发票等证据(电子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并公告,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截止本案审理时,商标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为有效注册商标。
该项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卡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汉字“酥咔”在呼叫发音、文字排列顺序等方面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且上述焦点问题已就商标近似性问题作出认定,并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其保护,故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7月26日
信息标签:[db:tag]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