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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071126号“Greenleafdia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14: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546号
申请人: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71126号“Greenleafdia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72258号“绿叶日记”商标、第44672914号“绿叶日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权利人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统一,不构成在先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洗手液;洗衣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的转让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均为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二者系同一主体,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空气芳香剂”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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