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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32419号“JI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15: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404号
申请人:苏州德吉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32419号“JI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7938号“JI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感受、构成元素等方面区分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JIXING”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塑料加工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注塑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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