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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87584号“沃特泡泡WATER BUBBLES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16: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484号
申请人:沄沐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87584号“沃特泡泡WATER BUBBLES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60767号“BUBBLE WA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经过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大量的使用和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维持在玩具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在游泳圈等其他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池用充气玩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在游泳池用充气玩具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圈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泳池用充气玩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徐晓茹
杨夏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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