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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11220号“W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20: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38号
申请人: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粤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11220号“W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67763号“W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22年4月6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31898号“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因期满未续展而无效,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52852号“D&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01994号“RG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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