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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3846号“日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25:2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34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绿野田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日清奥利友集团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383846号“日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496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拌凉菜调味料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拌凉菜调味料等核定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无法证实是否真实有效。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代理商授权书、使用复审商标产品的交易票据以及使用复审商标在京东平台上的销售信息及用户评价信息等,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中文企业官网信息、上海日清油脂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日清奥利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
2.被申请人与株式会社富兰克日本间的销售授权书;
3.日文的汉语译文;
4.采购单号为207717780的订单、账单及京东入库单;
5.采购单号为236417163的订单、账单;
6.采购单号为299194820的订单、账单;
7.京东国际上“日清”牌系列调味料的在售信息;
8. “日清”牌调味料产品在各大电商平台进行销售的网页公证以及公证书所附现场下载文件;
9.关于本案申请人两次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的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日清制油株式会社于1988年04月01日申请注册,于1989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拌凉菜调味料、辛辣料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日清奥利友株式会社,后转让予日清奥利友集团株式会社,即本案被申请人。复审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1月19日。2021年11月11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授权书,可以证明被授权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电商平台进行销售的网页公证书、采购订单、京东在售信息等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拌凉菜调味料商品上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拌凉菜调味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拌凉菜调味料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全部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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