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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9015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25:38
至护致家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239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7424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该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独立认读部分图形及引证商标三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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