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I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床等商品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刘中博张 颖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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