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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649110号“G.G. giovenzana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30:05international及图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620号
申请人:纪文查那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乐清市威士顿电气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54649110号“G.G. giovenzana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287256号“G.G. giovenzana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544519号“G.G. giovenzana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G.G. GIOVENZANA INTERNATIONAL”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业从业者,应当比普通消费者更为了解业内信息及知名品牌,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官网打印件;
2.购销合同、发票;
3.货物报关单及提单;
4.展会名录、邀请函、展会照片等展会材料;
5.产品检验报告、生产商合格声明书及中文翻译;
6.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册、产品图片;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名下商标档案;
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9类蜂鸣器、电子蜂鸣器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信号灯、安全控制装置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蜂鸣器、电子蜂鸣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信号灯、安全控制装置等商品上在销售渠道、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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