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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774635号“杨柳塘 YANGLIUT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30: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630号
申请人:贵州老掌柜酿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范志鸿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35774635号“杨柳塘 YANGLIUT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81926号“杨柳湾及图”商标、第7969276号“楊柳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其“杨柳湾”商标的存在,却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属于行为不当。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荣誉、著名商标证书、产品宣传及检验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9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3类苹果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烧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立法精神在2013年《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杨柳塘”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杨柳湾”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苹果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益,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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