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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920266号“现代之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31: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150号
申请人: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现代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潘杨柳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50920266号“现代之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现代”商标在业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28600号“現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92264号“現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170551号“現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59562号“MODE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986514号“現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及厂房照片;
2、引证商标信息;
3、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证书;
4、有关法院判决书、无效宣告裁定书;
5、经销商门店照片;
6、广告合同及发票;
7、相关发布会和各地品牌店面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淋浴用设备”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气炉”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淋浴用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文字,及引证商标四的中文含义“现代”,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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