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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191364号“两只松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33:3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662号
申请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邵阳友洁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50191364号“两只松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960779号“三只松鼠”商标、第20155117号“三只松鼠 Three Squirrels”商标、第10539236号“三只松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三只松鼠”经过长期的宣传推广,在坚果品类上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证为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和商标权。四、被申请人不仅持续不间断地注册与“三只松鼠”高度近似的“一/两只松鼠”系列商标,还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两只松鼠官方旗舰店”,种种行为是恶意攀附心理的客观表现。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百度百科介绍;
2.申请人在各网上平台店铺;
3.所获荣誉;
4.宣传推广;
5.公益活动;
6.知识产权证明;
7.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文件;
8.裁定书、维权信息;
9.在先商号证据、在先商标证据;
10.被申请人拼多多店铺证据;
11.“一只松鼠”未使用证据;
12.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6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24类浴用织品(服装除外)、搓澡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家具遮盖物、纺织品制过滤材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文字“两只松鼠”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三只松鼠”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庭日用纺织品、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遮盖物、纺织品制过滤材料等商品上在销售渠道、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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